
环境保护部令14号《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已废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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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讲解了为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而制定的措施。该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具体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执行,并规定了环境保护部可以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实施对自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督察。文中详细描述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纳入计划、工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督察时间范围以及具体督察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和改正违法行为等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同时,该文件列出了后督察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如进入场所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并强调了保密义务。此外,还阐述了后督察工作结束后提交报告的要求,以及根据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的方式,包括申请强制执行、责令停业关闭、进一步行政处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措施。最后,指出环保部门可以将督察及处罚情况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并在职责范围内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处罚的企业名单,同时明确了后督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它不仅指导这些部门如何有效地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各项环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而且适用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被监管对象,帮助他们了解如果未能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此外,该办法也适用于需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商务、工商、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协作的情形,以促进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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