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部令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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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 43 档案 管理办法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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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讲解了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实施办法。该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涵盖环境保护档案的定义,包括文书档案、音像档案、科技档案等多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明确了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的职责与管理体制,规定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档案管理中的角色和任务。办法还强调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提出要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此外,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确保档案管理人员享有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并且,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以及为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如专用库房的安全设施配置等。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即所有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需要根据此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流程,确保各类环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于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科研项目、建设项目、生态保护项目等活动的相关人员来说,也需要遵守该办法的规定,确保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能够及时归档保存并得到有效利用。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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