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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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作业 特殊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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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讲解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并指出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颁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措施。这些措施涵盖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以及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配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及报警设备;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申报时提交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需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并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此外,维修、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有明确的防护措施和专人监护;进入高毒设备、容器或狭窄场所作业前,要确保良好通风、配备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和求援设备;高毒作业场所应每月检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每半年进行一次控制效果评价,不符合标准时立即停止作业;辅助设施方面,需设置沐浴间、更衣室及专用存放空间;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并提供岗位津贴。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适用于涉及高毒物品作业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化工、制药、电子制造等行业领域中可能接触到有毒物质的工作环境。该文档指导用人单位如何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保障劳动者健康,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同时,它也为安全监管机构提供了执法依据,以监督相关企业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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