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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江城区阳江市汇铭工贸有限公司“8·21”厂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76853
  • 上传时间:2023-07-26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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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城区 阳江市 工贸有限公司 21 厂房 坍塌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www.aqrzj.com江城区阳江市汇铭工贸有限公司“821”厂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821”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在无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模板撕裂,致使铁制脚手架承受不住混凝土和模板的重力发生折断或者弯曲,模板支撑体系不稳定发生坍塌。(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发包单位阳江市汇铭工贸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承包单位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2、阳江市汇铭工贸厂房加层工程未取得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违规施工。3、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阳江市汇铭工贸厂房加层工程作业过程中,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安排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www.aqrzj.com4、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工程负责人林良威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三、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一)阳江市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主阳江市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主要负责人要负责人许卫名,中共党员,阳江市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许卫名作为阳江市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未对阳江市汇铭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跟踪落实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存在工作上的过失。同意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许卫明进行诫勉谈话。(二)阳江市江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二)阳江市江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金新华,中共党员,阳江市江城区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阳江市江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日常工作巡查中没有发现阳江汇铭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加层工程工地存在违建的行为,存在监察不到位的行为。同意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金新华进行诫勉谈话。(三)阳江市汇铭工贸有限公司(三)阳江市汇铭工贸有限公司阳江市汇铭工贸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良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www.aqrzj.com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同意由阳江市江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的规定,对阳江市汇铭对阳江市汇铭工贸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工贸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四)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四)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同意由阳江市江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的规定,对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对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处罚。(五)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五)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良威林良威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www.aqrzj.com林良威作为阳江市圣宝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负责阳江市汇铭工贸厂房加层工程全面的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五)督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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