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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1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5571
  • 上传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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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武夷山 渣土 运输 管理 有限公司 11 30 一般 道路交通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1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1 月 30 日,林怡晨驾驶武夷山 23673 号电动自行车由湖桃西路 91 号经站前大道往武夷山职业学院方向行驶,当日 14 时 16 分许行经武夷山市百花路与站前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火车站经站前大道往公园里工地方向,翁繁忠驾驶的闽 H39852 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刮后被碾压,造成林怡晨死亡。事故发生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武夷山市“1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应急局副局长张敏晋任组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鸿文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由武夷山市应急局、交通局、城管局、人社局、总工会、交警大队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1 月 28日,社会信用代码 913507*GX7B,地址:武夷山市*41 号,法定代表人为黄慧,注册资本叁佰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南字 350782200179 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闽 H39852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上载明所有人: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厂牌型号:红岩牌 CQ3256HXVG404L;车辆识别代号:LZFF25W46LD039021;发动机号码:20A00358256;注册日期:2020 年 8 月 24 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 年 8 月 24 日;检验合格至 2021 年 8 月;车辆性质:货运;经鉴定:该车安全技术状况合格;该车发生事故时时速约为19km/h。(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翁繁忠,男,武夷山连顺渣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闽 H3985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持“B2”驾驶证;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经检测:翁繁忠不属于饮酒驾车。(四)事故路段道路情况(四)事故路段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百花路与站前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南北走向为百花路,东西走向为站前大道,施划有车道分界线、道路边缘线等交通标线,设置有限速标志、禁止停车标志、让行标志、注意行人等交通标志,设有中心隔离花圃、机非隔离花圃等交通设施。(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2020 年 11 月 23 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782120200000080 号),认定意见:当事人翁繁忠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压实线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认定翁繁忠承担本起事故的一半责任。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2020 年 11 月 30 日,林怡晨驾驶武夷山 23673 号电动自行车由湖桃西路 91 号经站前大道往武夷山职业学院方向行驶,当日 14 时 16 分许行经武夷山市百花路与站前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火车站经站前大道往公园里工地方向,翁繁忠驾驶的闽 H39852 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刮后被碾压,造成林怡晨当场死亡。随即驾驶员翁繁忠拨打“110”请求救援,并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公司法人黄慧,黄慧立即召集公司两名安全员范良富、陈建燕赶往现场做好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武夷山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相关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分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调查取证,死者善后等工作,第一时间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应急处置。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损失 60 万元,死者情况见下表: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伤害程度林怡晨女16汉族福清市死亡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死者林怡晨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驾驶非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且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及,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货车驾驶员翁繁忠行经肇事路段压实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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