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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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家 总局 36 号令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同时 监督管理 办法 77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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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该法规自2011年正式施行,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适用范围,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需要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即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此外,办法详细描述了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的必要性,特别是非煤矿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在这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依据相关标准完成必要的安全论证程序,并编写详尽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文件还明确了国家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具体职责,强调它们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监管,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并且对需进行安全论证和预评估的特定类型的项目列表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这些项目涵盖多个行业领域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含长输管道)、烟花爆竹生产和存储、金属冶炼以及使用规定数量以上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建设等,并特别指出国家级和省级的重点项目需要遵循更高标准的安全设施建设规范和流程管理,从而确保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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