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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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总局 55 危险 化学品 经营 许可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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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讲解了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明确了该办法取代了此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旧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强调严格控制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要条款针对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设定了具体的监管要求:规定危险化学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该管理办法详尽阐述了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为“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且界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审核发放与后续管理上的权限范围,并详细列出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需遵循的设计防火规范等一系列行业及国家标准;企业相关人员须接受相应教育并具备安全管理资质,以及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框架。对于经营特定种类高风险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涉及储存设施经营的情况下,《办法》也制定了特别条款,确保从选址布局到安全距离保持、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全方位的严谨规范。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内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它不适用于处理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这些特殊品类的企业。这一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的运营标准,为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尤其是那些可能直接关乎公共安全或对周边社区存在潜在威胁的企业来说,《办法》中的详细规定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遵循和实践依据。具体覆盖领域涵盖化学生产型企业厂区内外的化学原料购销商、仓储服务商、加油站及其他类型的危险化学品流通企业,确保每一个参与者都能在合法的基础上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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