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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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江西省 突发事件 应对 应答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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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讲解了江西省关于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救援、事后恢复重建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该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纳入监管体系,同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条例强调了突发事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防应结合的原则,确立了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制定突发事件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中。在机构设置方面,县级政府负责突发事件的主要应对工作,而应急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信息汇总及督查指导职责。此外,本条例还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所需资金需列入政府预算,并支持公民及其他组织提供相关支持;通过构建联动机制提升整体协作水平,推动社会动员以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最终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施行严格的问责制度。条例特别提及各层次单位和个人应急预案的具体制定与报备,强调规划需符合灾害处理的需求,加强避难场所和基础设施建设。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适用于江西省各级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涵盖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其内容涉及预防控制策略、紧急响应机制与资源调配等关键领域,主要适用于政府部门及其职能分支,例如应急管理机构、卫生医疗部门、教育系统、公安司法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同时,它适用于可能存在高危隐患的企业,如生产制造厂、化工设施、矿产业主等,还包括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如水电供应方、通信公司以及公共场所管理部门等需要保障人员聚集区域安全的机构。此外,大型活动主办者、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个体和组织也被视为直接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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