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GB7000.225-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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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GB7000.225-2008》讲解了在医院、康复大楼及诊所内用于内科治疗、检查和医疗护理的灯具的安全标准。该标准涵盖了使用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作为光源的灯具,且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标准详细说明了这些灯具在设计、制造和安装过程中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此外,标准还强调了灯具的性能指标和测试方法,确保其在医疗环境中可靠运行。值得注意的是,本部分不适用于GB 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GB7000.225-2008》适用于医院、康复大楼和诊所内的灯具设计、制造和安装人员。该标准为这些场所的灯具提供了详细的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国际安全标准,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同时,该标准也适用于相关监管部门和质量检测机构,用于监督和评估这些灯具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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