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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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公安 交管 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 源头 监管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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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讲解了公安交管部门如何通过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和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该办法明确了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并通过“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监管对象包括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营运客货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7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等重点车辆。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需加强与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分等情况。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公安交管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设立了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并明确了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动态监控系统运行、驾驶人继续教育、驾驶人从业资格、交通违法信息记录、交通安全工作措施落实和车辆检查等。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适用于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特别是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该办法还适用于相关道路运输单位,如客货运输企业、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同时,该办法也适用于交通、安监、教育等相关部门,旨在通过跨部门合作,共同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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