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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74079
  • 上传时间: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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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 工程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办法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 50拨付给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九)其他有关资料。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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