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5〕第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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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5第2号 矿山 救护队 资质 认定 管理 规定 国家 总局 80 废止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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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讲解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该规定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的矿山救护队。根据规定,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书,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据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划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申请单位需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资质认定申请书、组织机构及队伍情况、规章制度目录清单、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等。资质认定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资质晋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提前60日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的矿山救护队,以及这些救护队的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事业单位。该规定特别适用于需要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的矿山救护队,包括资质申请、审核、颁发、晋级和延期等各个环节。通过该规定,相关部门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矿山救护队,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救援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提高矿山事故救援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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