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下井制度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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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领导干部 制度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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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下井制度》讲解了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中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以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副总以上领导及区队干部在井下带班作业。此制度旨在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督促相关部门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现场抓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文件精神制定的规定,明确指出日常生产作业如采煤、掘进、通风等由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进行,并规定每人每月带班次数,中夜班次数也有具体要求。科、队(区)级领导干部负责监督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规程执行情况,监督机电设备状况及“三违”现象处理,确保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管理人员还需检查安检员、瓦检员等人员的上岗情况及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重点监督“一通三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杜绝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组织生产。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若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或严重问题,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矿长报告。同时,该制度还明确了矿级领导、生产管理人员、区队级管理人员每月的下井次数要求,未达到规定的将受到通报批评、罚款甚至免职处理。
《领导干部下井制度》适用于煤矿行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级领导、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区队级管理人员等。该制度特别强调这些人员需要深入井下一线参与带班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它不仅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也明确了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与任务,有助于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通过设定严格的下井带班次数要求和相应的考核机制,激励各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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