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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1425
  • 上传时间: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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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化工 以及 危险 化学品 生产经营 单位 重大 生产 出产 安全事故 隐患 判定 断定 标准 解读
    资源描述: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2018 年 02 月 02 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 要求、 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 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 监管部门应用, 规范推动 判定标准 有效执行, 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 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管理 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 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 性、 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 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 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 年 1 月 2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 号) , 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考核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 考核。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安全风险相对较大,对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近年来,由 于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由未经培训、未取得相关资质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2017 年发生的河北沧州“513”氯气中毒事故、山东临沂“65”重大爆炸事故、江 西九江“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人员专业能力不 足引发事故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应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 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按照 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除电工作业、焊接与 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作业类型外,还包括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 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 艺、 氯化工艺、 硝化工艺、 合成氨工艺、 裂解裂化工艺、 氟化工艺、 加氢工艺、 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 化工艺等 15 种危险工艺过程操作, 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 维修、 维护) 。 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的应 纳入重大事故隐患。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关单位依据法规标准设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作为缓冲距离,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在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 漏事故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也 不是卫生防护距离,应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 基础上科学界定。 设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国际上风险管控的通行做法。201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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