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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491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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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实施细则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 年 9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 号公布 根据 2012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 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均适用税收 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 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 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 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并组织有关部 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应当向上级税务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所需 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 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 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 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 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 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 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 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 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 税义务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 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 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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