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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538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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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7 年 2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 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 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 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 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 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 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 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 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 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 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 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 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 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 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 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 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 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 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 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 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 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 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 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 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 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 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 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 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 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 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 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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