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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治与安全讲稿_1.docx

  • 上传人:专****文
  • 文档编号:166968
  • 上传时间:2022-10-22
  • 格式:DOCX
  •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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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 安全 讲稿 _1
    资源描述:
    法治与安全讲稿法治思维及其养成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2014 年1 月 7 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对法治的认识、对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的认识都提到了新高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因此,我们讲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我们讲的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看, 法治固有的取向是: 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一般来说,法治思维具有以下五个特点: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 、哪些不可为(义务) ,以及如何行为(程序) ;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是可兑现的。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作为规则思维,法治思维有两个基本特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法律是普遍的行为规范,其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具有特殊性。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即使适用规则眼前会产生不尽如人意的结果,也不能以需要解决问题的特殊性排斥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为借口突破规则。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社会就会无序。因此,当碰到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是偶然出现的问题还是反复出现的问题。对反复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摸清情况、找准症结,通过确立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推动解决;对个别性、偶发性问题,要依据既定规则理清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归属,逐项研究解决。恪守非人格化权威。法治作为规则之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治理。从法律主体上界定,权利与权力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利的主体是人格化的,与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联系;权力的主体是非人格化的,不能与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联系。如果权力的主体人格化,就等于把权力与特定的人和利益挂钩,就会导致公器私用、以权谋私。从人类发展史看,人格化权威与非人格化权威始终存在并发挥各自作用,但非人格化权威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优越地位。在我们的文化中,比较崇尚人格化权威,对诸如规则这样的非人格化权威,有时也要尽量转化为人格化权威,才能被接受、遵从。比如红灯停、绿灯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威和制约,但如果没有执法人员在场,这一规则往往就形同虚设,形成独特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这种无视非人格化权威,不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的现实,给社会治理带来很高成本和不确定性。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就要自觉恪守非人格化权威,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用法律规则推动工作、解决问题。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法治思维以界定、分析权利义务为主线。既定规则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 其意义在于: 一是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二是使人们对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三是遇到矛盾时,当事人与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评判标准。从法律上讲,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不断界定、分析、称量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谁有权利、谁有义务及其权利和义务的限度。法治思维具有推定特性。法治的根本问题是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主线。权利问题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应推定是公民的权利。权力问题上,凡法律未明确授权的,都应推定为不得行使。前者表达了公民权利只有经过法律才可限制,否则就是破坏法治;后者表达了未经授权的权力都保留在人民手中,执法机关如果使用,就是滥用,也是破坏法治。法治思维中,还有一些特定的推定内容,比如无罪推定原则、负面清单制度等。这些推定表明公权力的有限性,其功能是每做一项权利推定,就是给公权力划定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用法治思维认清、把握权力的本质,增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自觉性。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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