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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pdf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7553
  • 上传时间:2021-05-06
  • 格式:PDF
  •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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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 污染物 综合 排放 标准 GB16297 1996
    资源描述:
    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前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 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 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 标准共同存在, 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其余均执行本 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 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 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 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 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 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2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 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 但在一定 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 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 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 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 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 标按照本标准第 9.2 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3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 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6 标准值 6.1 1997 年 1 月 1 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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