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_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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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2012 总局 27 作业 场所 职业 危害 申报 管理办法 48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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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讲解了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相关规定。该办法明确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各种损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进行规范。它强调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检测评价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申报。具体申报内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多方面资料。同时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且不得收取费用,每年申报一次,并对新建、改建等情况下的变更申报时限做了明确要求。此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及时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并对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发生重大变化未申报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工厂、制造业企业、化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环境中的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只要其作业场所存在可能导致员工健康的有害因素,均需按照此办法进行职业危害申报。通过该办法,有助于确保所有相关行业的企业都能遵守国家关于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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