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_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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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2 总局 51 建设项目 职业 卫生 同时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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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_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方面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流程。该办法的制定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是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并强调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此外,规定了建设单位需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办法还详细描述了不同风险程度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措施,包括预评价报告的备案或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具体流程。为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职业卫生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相关项目的审核、审查和验收工作。同时,规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确保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
《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_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特别是那些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该办法不仅涵盖了工业生产领域,也涉及到了其他可能出现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环境。具体来说,适用于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以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得到充分保护。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都必须遵守此办法的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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