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09]第28号_煤矿防治水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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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09 总局 28 煤矿 治水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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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8号_煤矿防治水规定》讲解了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具体要求与实施细则。该规定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取代了1984年和1986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相关试行规程。文件明确了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并强调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同时企业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及建立专门作业队伍。对于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需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规定指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情况下不进行采掘活动。此外,文件还要求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防治水技能,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以提升科技水平。针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依据含水层性质、涌水量、突水量等因素将其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四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防治难度和影响程度。
《安监总局令[2009]第28号_煤矿防治水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企业(矿井)及相关单位。此规定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直接从事煤矿开采的企业,也涵盖了参与煤矿建设和运营的所有关联单位。无论是大型国有煤矿还是小型私营煤矿,均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地,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更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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