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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8-02-01.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37516
  • 上传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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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出租汽车 经营管理 办法 实施 日期 2018 02 01
    资源描述: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7 年第 247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8-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 7 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第六条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第七条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在本省注册的企业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九条第九条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巡游车应当按照要求喷涂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第十条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发道路运输证,向符合条件的网约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巡游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网约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个体经营者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由本人直接从事营运活动。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者擅自聘请驾驶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营运,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二)使用性能良好的合法营运车辆,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保证营运过程中设施设备完好;(三)配备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且完成注册的驾驶员,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四)依法纳税,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和生成的数据;(六)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在出租汽车醒目位置公开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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