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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17-08-01.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37517
  • 上传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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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安全技术 防范 管理 实施办法 实施 日期 2017 08 01
    资源描述: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发 文 号:令 2017 年第 238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7实施日期:2017-08-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城市、乡镇、村居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复杂路段和路口等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系统。(一)武器、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可作为化学武器及其前体、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场所;(二)党政机关、重点科研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印制、存储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典当行、拍卖行和金银珠宝、玉石等营业场所;(五)广播电视、报刊、电信、邮政和供水、供气、供电、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服务提供单位,以及大型能源动力设施;(六)机场、港口、口岸、车站、渡口、码头、停车场等场所,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防洪排涝区域等水利设施;(七)教育和医疗机构,歌舞、游艺、演艺、影剧院、互联网上网服务、棋牌等公共娱乐和休闲服务场所,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广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会议会展中心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八)重要物资仓库,机动车维修、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交易市场,物流寄递存储和运营场所;(九)公共服务场所、司法和公安监管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馆、出租屋和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设技防系统的其他单位、场所和部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正常运行;(二)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建立值班监看、台帐、保密等制度,加强对技防系统监看和管理人员的保密教育及监督管理;(三)对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保障信息安全;(四)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妥当处置技防系统报警信息,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一)设计、施工、维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二)建立健全建设资料安全保密、存档备查制度;(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破坏、改变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或者删改、隐匿、毁弃、破坏原始记录;(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位置、用途和使用范围;(四)泄露技防系统的基础信息;(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六)影响技防系统运行和使用的其他行为。(一)非法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的信息;(二)利用采获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四)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技防系统采获信息;(五)违法使用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一)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二)出示工作证件;(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履行登记手续;(五)遵守技防系统相关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一)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安装技防系统的情况;(二)已安装技防系统的方案审核、检验、竣工验收等情况;(三)技防系统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四)技防系统的运行和采获信息的保存情况;(五)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落实技防管理相关制度的情况;(六)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八条规定,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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