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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12-01.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37575
  • 上传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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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 公共 机构 节能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4 12 01
    资源描述:
    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4 年第 149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8实施日期:2014-12-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的具体范围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机构开展能源紧缺体验、节能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能意识。第六条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第七条第七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并经查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节能规划第八条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市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市、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和指标等内容。第九条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条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完成。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及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节能工作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建立完善能源消费监测措施,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定期统计汇总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耗定额制度。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分类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应当适时调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制度,优先采购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规定和标准,其中新建建筑应当区分用能种类和性质,实行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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