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12-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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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河道 管理条例 实施 日期 20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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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讲解了加强河道管理的必要性及其目标,即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并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条例指出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以及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该条例适用范围涵盖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类型的河道,包括自然与人工水道,并明确航道适用其他相关法规。条例强调河道管理应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采取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方法,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同时,县级以上政府需将河道管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保有足够的经费支持。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河道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则按各自职能配合工作。此外,条例规定了河道分类标准,提出了河道专业规划编制的要求,确保河道建设符合规划且满足防洪通航等技术要求,注重生态保护,保持河道自然形态。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涉及河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它也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这些基层单位需设立河道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也在适用范围内,它们需要协助进行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制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来维护河道整洁。本条例旨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河道管理,提高公众对河道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促进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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