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日期2013-0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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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机动车 排气 污染 防治 办法 实施 日期 2013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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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讲解了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该办法阐述了适用范围涵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所称机动车包括内燃机驱动或牵引的车辆,并定义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具体污染物类型。该文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并提供资金支持,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外,还规定了预防与控制措施,如鼓励清洁燃料和先进技术的研发、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确保在用机动车按期进行环保检验等。对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遵守工作制度、定期检定设备、提高检验效率以及即时传送检验数据等。最后,该办法还明确了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并禁止伪造或使用伪造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涉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机关、环境保护部门、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燃料销售企业、机动车所有人及使用人等。此办法特别针对从事机动车制造、销售、维修保养的企业和个人,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机动车排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该办法也适用于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方面起到指导作用,以鼓励公众选择更加环保的出行方式,共同致力于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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