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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3-02-01.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57912
  • 上传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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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公路 超限 运输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3 02 01
    资源描述:
    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三章 车辆通行第十七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载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第十八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者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十九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二)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依法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第四章 车辆超限检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公路赔(补)偿费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公路赔(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轴荷或者总质量超限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超过重量限值 30以下的,可以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重量限值 30以上 50以下的,处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超过重量限值 50以上 100以下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重量限值 100以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违章记分处理。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职责的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的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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