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3-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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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 实施 日期 2013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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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河北省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文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同时,政府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职责明确并向社会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专职人员排查隐患、报告信息、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情况报告。此外,文件强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计划地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行业组织推动诚信建设和依法生产经营。在食品生产经营方面,规定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健康的食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禁止生产经营特定有害食品,从业人员需定期健康检查并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企业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具体而言,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此外,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这些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的专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也在适用范围内,他们需要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同时,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也应依据此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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