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05-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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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 人民 防空 警报 设施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4 05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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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讲解了武汉市针对人防警报设施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规定,以确保战时和平时的有效报警。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了与人防警报设施有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办法详细界定了人防警报设施的定义及其组成部分,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等,并指出了这些设施不仅用于战争时期的空袭防范,还适用于洪涝、地震、核化事故等灾害预警。文件强调了市和区两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建设和维护警报设施方面的主要职责,如规划制定、组织安装、检查指导及试鸣工作等。同时,明确了建设、通信、电业、新闻等部门的配合责任。此外,规定了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警报设施安装、预留空间、基础设施提供以及设施管理和权属变更时的具体义务。文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警报设施,并对确需进行此类操作的情况提出了严格要求。通信、电信、无线电管理、电业等部门被赋予了保障警报设施正常运行的任务,如优先保障控制线路、保护专用频率、确保电力供应等。对于涉及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要提前报告并备案施工方案。关于警报信号的发放权限和方式,文件也进行了明确说明。最后,文件列出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从警告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确保了法规的有效执行。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这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以及普通市民。特别是涉及到城市建设、通信管理、电业供应、新闻传播等领域的单位更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以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在紧急情况下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拥有或使用包含警报设施建筑物业主或管理者,也需要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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