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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1.23”坍塌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4310
  • 上传时间: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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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铜陵市 精享裕 商品 混凝土 有限公司 11.23 坍塌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1.23”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8 时 30 分,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细沙池捣砂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0 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应急局、区科经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区政府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1.23”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与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与建议。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86972867,成立于 2012 年 7 月 2 日,注册资本贰仟叁佰陆拾捌万圆整,法人代表汪红星。营业范围商品砼生产、销售,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21 年 11 月 23 日,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操作员王娟 7 时 56 分打电话给公司机修工疏礼健,告知公司 1 号细沙仓发生堵塞。7 时 58 分疏礼健电话通知公司机修工杨智勇前往 1 号细沙仓捣砂。8 时机修工杨智勇安排公司清洁工何小友一起前往 1 号细沙仓捣砂。8 时 15 分左右到达 1 号细沙仓,杨智勇在去拿安全绳时,何小友进入 1 号细沙仓捣砂,由于细沙松动,沙堆坍塌,瞬间就将何小友掩埋。杨智勇立即大声呼救,8 时 22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朱青松听到呼救,立即赶到现场,与杨智勇一起扒砂抢救,但由于沙堆过大,抢救效果不佳。公司总经理汪红星也组织公司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同时拨打 119 与 120,并及时向区应急局与大通镇政府报告。8 时55 分,120 救护车与消防车先后到达现场,郊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姜烨及郊区应急局、科经局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9 时 50 分,细沙仓细沙放空,救出何小友,并立即由 120 送到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人员:何小友,男,58 岁,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五峰行政村大塘组 4 号,*:34070219631202151X。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人员立即向郊区应急局报告。接到报告后,郊区应急局、郊区市监局相关领导及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物的不安全状态: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7 米深料仓在过量加料时会产生板结,影响生产,需要进行捣砂作业极易发生坍塌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何小友未经系统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捣砂作业。(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何小友在细砂仓捣砂作业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未做任何安全防护,直接捣砂造成细沙坍塌将自己掩埋,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到每名员工。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到每名员工。2.2.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捣砂作业现场无安全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捣砂作业现场无安全警示标识,未提供专业人员安全防护装备,也未针对捣砂作业警示标识,未提供专业人员安全防护装备,也未针对捣砂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培训。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培训。(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捣砂作业不规范,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建议不予处罚人员(一)建议不予处罚人员何小友,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在捣砂作业过程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捣砂作业意外将自己掩埋。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处罚。(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汪红星,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朱青松,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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