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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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 化学品 生产 储存 装置 个人 可接受 风险 标准 社会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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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讲解了我国关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规范。本文档规定了不同场合下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与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对于低密度人员场所,新建装置的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为1 10^-5每年,在役装置为3 10^-5每年;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以及高敏感场所和重要目标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依次降低至不同的概率值。同时,在特定高密度场合如大型体育场等,则具有更为严格的个人风险要求。文档还详细介绍了社会风险的判定标准以及对应的风险等级,并将之分为不可接受区、尽可能降低区以及可接受区三个部分。为了评估和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该标准提出应用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评价法或者危险指数法作为推荐方法,并特别针对涉及爆炸物类危险品的企业详细介绍了事故后果计算法的具体步骤。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领域的规划及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制定新建设施的安全性评审标准,以及改造现有设施时所需遵守的安全指导方针。这份文件对于确保化工行业的生产和储存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性,保护周边社区和设施有着直接的重要性,尤其是那些靠近人口密集地区或是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的机构,如学校、医院和其他敏感场所的企业而言尤为关键。这同样也是各相关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理解如何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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