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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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法规 规章 备案 审查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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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讲解了我国关于法规和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备案审查的工作职责、适用范围及执行流程。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旨在规范备案行为、提升审查质量与监督力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条例》对“法规”和“规章”的界定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类型。《条例》描述了备案的具体期限与程序:各类法规规章在发布后30日内,按不同类型分别由相应机关提交备案,其中部分地区法规需同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强调备案审查工作的三项基本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及严格依法执行备案审核机制。此外,《条例》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文件明确列出了不予以登记、暂缓备案的情形,并设定了纠正时限。同时,还明确了备案后法规和规章的信息发布责任,并对国务院备案审查机构如何主动组织专项审查提出要求,审查内容覆盖是否违背政策部署或上位法等六大方面。为了进一步增强协作机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与其他国家机关备案系统形成联动,并引入公众建议审查制度,确保法律执行符合实际需求,保障社会各方面参与监督。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适用于国务院及其下属机关(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同时适用于需要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及协调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提供指导。该条例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立法主体单位,特别是法规规章起草、报备及修改的责任机构,也对备案审查相关从业人员和法制工作者有重要约束力。对于行政体系内部监督、政策统一性审查有明确指引,适用于地方行政系统及立法研究机构;同时还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合规性异议审查建议的权利,对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各行业合规管理和法务人员的重要参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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