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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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防城港 水域 船舶 通航 安全 防治 污染 监督管理 规定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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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防城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旨在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止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广西海事局是主管机关,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定详细说明了船舶报告的要求,包括进出港口的船舶需通过VHF12频道向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涵盖船名、国籍、船长、吃水、载货情况、船位、上一港或目的港等信息。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船舶在防城港水域航行的具体要求,如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合理选择航道、遵守航速限制、遵守避让原则等。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部分船舶需实行单向通航。规定还涉及引航员的登离轮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措施、船舶进出港和航行警戒区时的注意事项、通过大桥时的特别要求等。在停泊方面,规定要求船舶应靠泊符合自身条件的码头泊位,禁止超码头靠泊能力靠泊作业,装卸货设备应调整到正常位置,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禁止其他船舶并靠,禁止在航道和其他妨碍通航安全的水域内锚泊。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各类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外国籍船舶、客船、载运危险品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等。同时,该规定也适用于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引航员、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人员和单位。通过实施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提升防城港水域的通航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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