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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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江 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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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讲解了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明确了长江流域的范围,涵盖了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行政区。法律强调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同时,法律建立了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重大政策、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重要工作的落实。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各级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结构优化、生态安全维护等方面的职责。法律还涉及了标准体系建设、资源调查、监测网络建设、应急联动机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第三方评估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该法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法律依据,指导和规范了长江流域内的各种生产和开发活动,确保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于从事水利、农业、工业、交通、旅游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该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导和约束,以促进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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