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2015]第80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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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2015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 培训 规定 总局 63 80 修改 国家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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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讲解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旨在通过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该规定详细阐述了安全培训的适用范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以及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都应接受安全培训,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培训内容涵盖了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确保所有从业人员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从而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此外,该规定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生产经营单位,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能获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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