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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6·25”物体打击事故.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46176
  • 上传时间:2022-05-05
  • 格式:DOCX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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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衡水 纤维素 有限公司 25 物体 打击 事故
    资源描述:
    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625”物体打击事故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8月 17 日,位于武邑县桥头镇光明村村西,注册资金:壹仟零陆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31122000003896,安全生产许可编号: (冀)WH安许证字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位于武邑县桥头镇光明村村西,注册资金:壹仟零陆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1122000003896,安全生产许可编号: (冀)WH 安许证字2013110127。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硝化纤维素、乙醇。职工 45 人。法定代表人:董建民,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0013050003006。安全管理人员孙书顺,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2113061101133。安全管理人员赵迎新,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1013061110034。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 5 月份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6 月 25 日下午5:00 左右,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法人董建民通过天气预报得知当日傍晚有大风伴有雷阵雨,由于精制棉仓库南侧露天存放有部分精制棉,便通知该公司办公室组织附近工人将露天存放的精制棉搬运进精制棉仓库。该厂车间主任李学强便通知姜胜军、乔建国、杨振东、刘保良等工人来厂。晚 8:00 左右由李学强安排开始搬运, 由杨振东负责在精制棉库房外面搬运,姜胜军、 乔建国、 刘保良负责棉库房里面先行清理场地, 腾出地方。 晚 8:38左右,乔建国在搬运时(由于 1 棉包被上面 2 个棉包压着,便使劲抽取被压的那个) ,这时棉包垛发生倒落,被落下 1 个棉包砸中头部,随即其他 2个棉包也砸在乔建国身上。(二)事故救援过程。事故发生后,姜胜军、刘保良搬开压在乔建国身上的棉包,期间姜胜军喊来孙书顺、李学强实施抢救,10 分钟左右,将乔建国抬到公司车上送往县医院。由于时间紧,董建民提前和县医院 120 急救联系好,便未让急救车到场。经县医院抢救无效乔建国于 6 月 26 日凌晨 2:00 左右死亡。(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上报桥头镇、县安监局。接到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后,由武邑县安监局上报衡水市安监局。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死者乔建国在搬运精制棉包时,安全意识不够,棉包垛发生倒落,被落下棉包砸中头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未制定精制棉搬运操作规程,相关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乔建国,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意识不够,在搬运精制棉包时被砸中头部造成死亡,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乔建国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2.董建民,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第(二)项和(四)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武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董建民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合计 1.26 万元。3.孙书顺,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安全员(兼厂长),未依法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严肃处理, 并报武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并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0 条第 1 款之规定,由武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暂扣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4.赵迎新,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安全员,未依法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严肃处理,并报武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0 条第 1 款之规定,由武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暂扣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5.李学强,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严肃处理,并报武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未制定精制棉搬运操作规程,相关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 4 条、第 21 条、第 36 条、第 38 条、第 28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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