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06]第6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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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06 2011 总局 尾矿 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 38 废止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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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6]第6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旨在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该规定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负责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并可委托县级部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资金投入,配备安全管理机构与专业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确保施工质量。从事尾矿库操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相关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尾矿库工程设计须包含安全专篇,且需通过审查后方可施工。对于重大设计方案变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局部修改则需原设计单位认可。新建、改建等尾矿库项目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不得生产运行。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不得擅自变更筑坝方式等关键事项,且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针对不同状况采取停产抢险、限期消除险情等措施。
《安监总局令[2006]第6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涉及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的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冶金、有色、化工等行业中存在尾矿库的生产企业。这些企业需遵循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尾矿库从建设到废弃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符合法规标准。此外,该规定也适用于参与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活动的专业单位和个人,他们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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