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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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07 总局 16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排查 治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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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讲解了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的制度框架。该规定描述了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基础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责任分工。文中定义了事故隐患的概念,区分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并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职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规定还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事故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并建立了奖励机制以激励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此外,文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内部排查、登记隐患信息档案,并根据隐患等级采取相应措施。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需制定专门治理方案,包括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时限要求及应急预案等。在治理过程中,应确保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企业,如化工、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这些单位需要严格遵守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也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它们依据此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事故隐患,均可向相关部门报告,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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