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部令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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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 37 建设项目 环境 影响 评价 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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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讲解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旨在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该办法明确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概念,即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通过环保设施验收并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跟踪监测与验证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办法规定了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包括水利、水电、采掘等行业中环境影响显著且逐步显现的项目,冶金、石化等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以及其他由环保部门认定的必要项目。文件强调环境影响后评价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项目实际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措施效果。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相关文件,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后评价文件内容涵盖项目过程回顾、工程评价、区域环境变化评价、环保措施有效性评估、环境影响预测验证、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以及后评价结论。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后评价的时限为项目正式投产后三至五年内,鼓励对多个存在累积影响的项目同时开展后评价,并要求公开后评价文件以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按规定开展后评价或不落实改进措施的单位,环保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最后,办法指出对于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那些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这些项目涵盖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等行业,尤其是当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渐显现时,更需要依据本办法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此外,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持续排放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适用此办法。本办法不仅指导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还适用于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通过实施本办法,可以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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