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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南康区“2017.12.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209844
  • 上传时间:2023-01-13
  • 格式:DOCX
  •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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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南康 2017.12 30 较大 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南康区“2017.12.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2 月 30 日,南康区唐江镇一民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 5 人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南康区“12.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南康区“12.30”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一、基本情况(一)涉事建筑物情况涉事建筑位于唐江镇步行街,属于村民自建房,混合结构,商住,共五层;2001 年 1 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87.5,所有权人为卢某辉;2005 年 3 月取得房权证,总面积 392,所有权人为卢某辉。涉事建筑大致坐南朝北,一楼店面北门临街,平面结构为:宽 5m,纵深 17.5m,自北向南依次为:长条形开间(店面)楼梯间-厨房卫生间。二、三、四楼平面结构与一楼相同。楼梯间五楼顶部采用玻璃封闭。涉事建筑东西两侧连体建筑同为村民自建房,西侧为四层民房,东侧为五层民房。西侧一楼店面为涉事建筑物户主(卢某辉)租用,东侧一楼为理发店,二楼为舞蹈培训场地。(二)涉事店面工商登记情况涉事店面为吴某香、卢某辉夫妻共同经营,于 2015 年 6 月11 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店面为其经营的百货店;经营者:吴某香;经营范围: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零售;经营场所: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步行街;组成形式:个体经营。(三)占道经营情况2013 年前后吴某香、卢某辉在其店面前,占用街道,违章搭建约 15 平方米的金属棚架,与其一楼店面连为一体,经营服装鞋帽等百货,长期占用公共街道经营。事发前,吴某购进囤积了大批服装等货物,堆存在金属棚架内、一楼店面以及一楼至五楼的楼梯间。夜间,一楼店面大门不关闭。为看护货物,卢某辉自一楼店面内搭接照明线至金属棚架内,安装二盏节能灯。节能灯彻夜长明。(四)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消防规划编制情况赣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 2012 年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关于 2013 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关于印发 2016 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均明确要求唐江镇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南康区政府办公室已将此任务落实到唐江镇,但事故发生时,唐江镇依然没有将任务落实。(五)原唐江消防站情况2003 年 10 月南康市政府召开消防专题会议同意成立唐江消防站,2008 年 10 月在原唐江镇江西第一糖厂院内组建完成,当时安排了 10 名合同制消防员,配备一辆 5 吨东风水罐消防车及相应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人财物由南康区消防大队统一管理。由于唐江消防站交通不便、队员不稳定,2017 年 5 月,唐江消防站队员整合至蓉江专职消防站,原唐江消防站部分消防装备已移交至唐江镇城管中队,并建立了消防联动机制。在将唐江消防站队员整合至蓉江专职消防站的过程中,南康区消防大队未及时向南康区政府书面报告。(六)唐江镇消防站新站建设情况2015 年 8 月,南康区政府同意重新划拨土地 15 亩,投资1800 万元新建唐江消防队新营房。2017 年 9 月 20 日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土地平整开始桩基浇筑。二、事故发生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12 月 29 日晚上 23 时许,卢某(卢某辉之子)与其父母亲将起火建筑一楼门口用彩条布围挡后上四楼卧室休息,此时其妻子、小孩均已入寝。卢某躺在床上玩手机游戏至 30 日凌晨 2 时 50 分许,突然听见其母亲吴某香在一楼大声喊“明辉、明辉,着火了”,随即起床打开北面临街窗户查看,发现自家一楼棚子着火。卢某叫醒妻子后下楼,途经三楼时,其父卢某辉叫他打电话通知舅舅送灭火器来,下至一楼看到其母吴某香正站在店面大门处用痰盂泼水救火。此时店铺内没有着火,只有店面外金属棚架东侧着火,卢某见火势已经失控,拉着其母退回屋内,赶紧上楼逃生。此时,烟气开始向屋内楼梯间蔓延。12 月 30 日凌晨 2 时 50 分许,卢某红(火灾第一报警人)在起火建筑对面三楼临街卧室照料小孩时,忽然发现窗外有亮光,走到窗前看见斜对面卢某辉家一楼外面搭建棚子的东侧着火,随即拨打 119 报警。(二)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情况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内共有 6 人居住。其中吴某香睡在一楼店铺看护货物,卢某辉睡在三楼卧室,卢某、皮某萍夫妇及两名幼儿睡在四楼北面卧室。卢某发现起火后下至一楼拉着其母沿楼梯向上逃生,此时烟气开始迅速蔓延。因其母行动迟缓,至三楼时没有跟上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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