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实施日期2015-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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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城镇 供水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5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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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讲解了湖北省城镇供水、用水及节水相关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城镇供水与用水安全。条例强调城镇供水应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产和其他用途。县级以上政府需将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完善的责任制与基础设施建设机制。该条例明确了省住建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供水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同时规定了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要求城乡统筹规划供水设施,推进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建设。此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新建或改造项目必须同步规划建设供水节水设施,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条例特别重视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和堆放污染物,强化了对取水口附近水源的保护措施。政府需建立健全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水源地水环境质量信息。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地区,涵盖了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它主要面向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供水主管部门,包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同时也适用于从事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水设备制造商,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供应商等相关企业和机构。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条例规定,保护城镇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有权举报投诉污染水源、损坏设施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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