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实施日期2015-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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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人民 调解 规定 实施 日期 2015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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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讲解了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规范和指导原则,旨在通过法治思维和方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人民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活动,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如场所、经费、印章、标识牌等。此外,规定还强调了人民调解员应具备公道正派、热心工作且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条件,可以是兼职或专职。对于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等情况,明确了保护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同时,针对调解工作的受理范围,规定列举了婚姻、家庭等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类型。
《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涉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组织等。这些单位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处理发生在本区域或本单位内部的各类民间纠纷。此规定特别适用于那些希望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冲突的当事人,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公正、便捷、免费的调解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同时,它也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人民法院,在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发挥作用,确保调解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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