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4.18”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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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4.18”物体打击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柳江县洛满镇北林村(2015年搬到太阳村镇山头村大都湖二组) 行业类别:除尘设备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覃敏军 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4月18日9时左右 事故发生地: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厂环柱型冷却水箱内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二、事故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姓 名 年龄 性别 伤害程度 (死、重、轻) 工种 本工种 工龄 受过何种 安全教育 财产 损失 备注 覃建毛 38 男 死亡 焊工 (无证) 无培训 80万 三、事故发生经过 我局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18时30分,接柳江区安监局电话转报:2017年4月18日上午9时许,在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大都湖二组,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内,工人覃建毛,男,38岁,柳江区洛满镇人,在对制作的环柱型冷却水箱内壁焊缝检漏时,内壁突然膨胀变形,覃建毛头部被撞击受伤,2017年4月19日下午17时许经柳江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1人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向柳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柳江区安监局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及事故调查。2017年4月21日柳江区安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案件移送到柳南区安监局后,柳南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4.18”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柳南区安监局、柳南区监察局、柳南公安分局、柳南区总工会、柳南区太阳村镇人民政府组成,柳南区政府副区长王德霞任组长,同时邀请了柳南区检察院派人参加。 经调查查明:2017年4月18日上午9时左右,覃仁勇和覃建毛在该公司厂房,按生产主管龙友明要求,制作好环柱型冷却水箱(长3.4m,外径1.3m,内径0.9m,内径两端无封板,用4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后,用空气压缩机对制作好环柱型冷却水箱加气,在加气过程中覃建毛没有配戴安全帽,拿着装有肥皂水的塑料瓶钻进冷却器内部检测焊缝是否漏气,几分钟后突然“嘣”的一声,冷却器内壁发生变形膨胀撞击中覃建毛头部,覃仁勇立即将覃建毛从冷却器内抱出,和其他工人一起将覃建毛抬到车间外并呼叫120急救中心。因时间紧迫,用该公司车辆送其到柳江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9日下午17时宣告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覃建毛在无特种作业证,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不掌握、不知情,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违规用空气压缩机对制作好环柱型冷却水箱加气加压检测焊缝,导致发生事故,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 间接原因 1. 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把特种设备的焊接、检测派遣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安全检查技能的覃建毛进行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 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覃敏军,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规范,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4.18”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单位是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责任人是公司负责人覃敏军。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 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把特种设备的焊接、检测派遣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安全检查技能的覃仁勇和覃建 毛进行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 柳州市绿翔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覃敏军,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规范,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该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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