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实施《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pdf
《2025年10月实施〈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我国针对通用航空空中游览活动所制定的首部系统性市场监管规范。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空中游览业务的监管框架、经营服务要求、信息告知义务、投诉处理机制及监督检查制度。办法规定从事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确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持续有效,鼓励投保机身险和机上人员险。企业在运营前需制定服务标准、飞行事故应急救援与家属援助计划以及航空安保方案,不得以“体验飞行”名义变相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在定价方面须遵守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实行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和捆绑销售行为。办法强调消费者知情权保障,要求企业通过自营或代理渠道全面、真实地向乘客披露资质、保险、服务流程、退改政策及投诉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在合同中提供标准文本。企业须记录并妥善保管乘客身份和联系方式至少90日,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投诉处理方面,企业应建立管理制度,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出具解决方案,相关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监管部门方面,民航局负责全国统筹指导,地区管理局承担辖区内的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督任务,强化对企业跨区域违法行为的信息互通与协同处置。所有企业在作业前后均需完成系统备案与数据填报,配合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责。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构建安全、透明、有序的空中游览市场环境。
《2025年10月实施〈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空中游览业务的各类企业,涵盖使用小型飞机、直升机、飞艇等航空器提供观光飞行服务的运营商。同时适用于与其合作开展销售业务的旅行社、在线旅游平台(OTA)、景区、酒店等包机或代理服务机构。该办法也面向各级民航管理机构,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各地区管理局,作为其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此外,该文件对参与空中游览活动的消费者具有保护效力,明确了其应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与投诉维权路径。因此,该办法不仅服务于通航企业规范化运营,也为文旅融合型项目中的低空旅游业务提供了合规指引,特别适用于正在快速发展的低空经济领域及相关跨界合作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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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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