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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9612
  • 上传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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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解释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 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1 月 26 日 法释20211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 年 12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0 次会议通过,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 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 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 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 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 (二)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 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 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 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 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 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 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 遭受损失地等。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 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 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 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 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 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 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在列车运 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 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 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 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 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 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 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 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 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 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 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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