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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565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 页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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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017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 年修订】 (1987 年 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 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 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 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 工具、货物、物品)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 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 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 配备专职缉私警 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 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 统一处理、 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 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 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 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一) 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 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 查阅、 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有关的合同、 发票、 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 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 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 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 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 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四十八小时。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 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 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 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 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 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 法活动。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 境。 在特殊情况下, 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 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 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 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 报关纳税手续, 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 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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