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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244149
  • 上传时间:2023-03-07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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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爆破 作业 现场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管理
    资源描述: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 110 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第八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 24 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十条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十三条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第十五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 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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