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8
1

类型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28941
  • 上传时间:2021-09-22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93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企业 危险废物 监管 执法 检查表
    资源描述: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登记制度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源头分类制度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移联单制度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现场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帐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现场核查(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资料检查(查看合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28941.html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