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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昆山高新区昆山研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4.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3298
  • 上传时间: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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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昆山 高新区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 厂房 项目 4.4 物体 打击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昆山高新区昆山研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4.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4 月 4 日 13 时 50 分左右,位于昆山市高新区汉浦路西侧、漕里浜河南侧的昆山研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生产厂房、2#生产厂房项目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昆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等部门展开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确保社会稳定,目前善后赔偿工作已完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市住建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昆山高新区规建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昆山高新区规建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4.4”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况1.事故单位名称: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事故发生时间:2018 年 4 月 4 日 13 时 50 分左右3.事故发生地点:昆山研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生产厂房桩基现场4.事故类别:物体打击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6.直接经济损失:140 万元7.伤亡人员概况:姓名年龄性别籍贯工种伤亡情况冯贯华47男江苏睢宁桩机焊工死亡8.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昆山研智电子 1#生产厂房、2#生产厂房项目地址:昆山市高新区汉浦路西侧、漕里浜河南侧勘察单位:苏州通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昆山研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昆山鑫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姚政凯建设规模:18335.55 平方米合同价格:6232 万元9.事故单位概况: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形,住所:绍兴市剡溪路 488 号,成立日期:2001 年 1月 4 日,经营范围:1、承接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2、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绿化工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 安许证字2005048432-15/7,有效期至 2020 年 1 月 23 日。10.10.日常监管情况:日常监管情况:该项目于该项目于 20182018 年年 3 3 月月 2121 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昆山市住建局安监站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电话联系了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王坚,督促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进行开工前的安全监督交底,但被告知该项目还未进厂开工,等进场开工后会联系安监站进行安全监督交底。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8 年 4 月 4 日昆山研智电子 1#生产厂房、2#生产厂房工程正在桩基施工,1#生产厂房为静压施工。2#生产厂房施工现场由于场地较小采用锤击桩施工。施工单位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派周其坤指挥打桩作业,陈雷负责桩机的具体操作,闫存报负责控制桩身定位、陈令乾负责桩身的绑扎、冯贯华负责电焊接桩。至 13 时 50 分左右,送桩器完成送桩后,桩机操作人员贪图省事未将送桩器平放在施工场地,而是将暂时不用的送桩器,竖插在深度不足 1 米的桩洞中。当相邻桩位第二节桩节起吊就位时碰擦了已完成桩基施工的桩洞中的送桩器,倒下的送桩器砸中准备电焊接桩的冯贯华,导致其头部受伤,后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冯贯华已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陈令乾、陈雷、闫存报、冯贯华四人在现场打桩过程中,违反安全常识,将暂时不用的送桩器留在击打完成方桩的桩洞中。桩机起吊就位时刮风,不利于控制方桩稳定,误碰到插在桩洞中的送桩器而导致送桩器倒下,砸中冯贯华头颈部位致其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基桩施工前,未组织相关人员对锤击桩机施工进行危险源(重大)排查、识别和公示,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2、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形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3、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姚政凯在施工中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桩基现场带班检查,对桩机施工现场也没有及时组织危险源的识别。4、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桩作业指挥人员周其坤擅自脱岗,使桩机施工处于无人指挥的状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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