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钦州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1·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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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1·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2022年01月01日凌晨02时32分许,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国道210线3309km+150m处发生一起两辆机动车相对方向行驶相撞, 造成1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和车辆基本情况 1.李*,男,24岁,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驾驶证号:450122********6012,驾驶证准驾C1车型,驾驶桂A73Y72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李*平,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1450***********,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1450***********。 2.黎*,男,51岁,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驾驶证号:450621********0459,驾驶证准驾A2车型,驾驶桂NB23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J29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钦州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住址:钦州市咸亨康桥1209公园。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4230539***********,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114230539***********。 (二)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国道210线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南北走向,南往武鸣城区,北往马山县,道路施划有中心单黄虚线,夜间无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李*醉酒(从送检的李*血液中检测出乙醉成分,其浓度为312.72mg/100ml)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A73Y72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10线从北往南行驶,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桂NB23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J29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对方向行驶,2022年01月01日凌晨02时32分,双方驾车行驶至南宁市武鸣区国道210线3309km+150m处时,因李*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虚线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相片;当事人、证人的询问笔录;《南宁市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中一司鉴〔2022〕法毒检字第0034、0048号;《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中一司鉴〔2021〕法病鉴字第0013号;《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中衡司鉴〔2022〕痕迹鉴字第265-1、265-2号等证据证明。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李*夜间醉酒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虚线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交通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一)李*夜间醉酒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虚线行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李*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但其违法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黎*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五、事故处理建议 (一)李*夜间醉酒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虚线行驶,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钦州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但其违法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黎*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因此,本起事故不属于负有同等(含)以上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钦州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钦州市,不属于《南宁市人民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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